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指南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环境保护厅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773927/5595346

监督电话

0771—5775917/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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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7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9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7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9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5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61日起施行,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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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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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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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 号)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水利

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至50万千瓦(不含50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燃煤电站:火电、热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送(输)变电: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石油:油田开发项目。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

铁路:非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铁路的项目(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

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水运: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专用泊位;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

有色: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金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水泥: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含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项目)。

(五)化工石化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六)机械

汽车:汽车整车项目。

民航飞行器: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七)轻工

造纸:竹木制浆项目;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酒精:新建酒精、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皮革:制革项目(不涉及鞣革的除外)。

电池: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八)城建

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危废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

(九)社会事业

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旅游:涉及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其他:F1赛车场项目。

(十)辐射类(略)

(十一)涉密工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秘密及机密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除本目录19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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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负责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附件《28365-365打不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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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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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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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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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报批申请、同意公开报告书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批复文件模板等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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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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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印制,并按照A4纸张大小折叠后附在报告书末尾;

4.报告书需加盖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二)报批申请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报批申请书》、《同意公开环评文件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等均为原件,经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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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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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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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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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28365-365打不开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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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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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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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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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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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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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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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广西环保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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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建设项目在什么阶段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规定,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办好环评手续。

2.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如何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自201691日起,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备案,备案网址为http://221.7.197.150:8080/RE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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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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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审查程序的;

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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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实施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项目须召集各处室开环评专题会审定。

窗口首问责任人,承办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承办人及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人

特殊环节: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应该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建设项目,不按要求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承办人及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人及分管厅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件

  4.同意公示的函

  5.涉密内容删除说明

  6.批文模板

资料下载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附件1-6.doc